如何订立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见证遗嘱)才能有效?

作者:何登启律师

1、自书遗嘱,也就是由立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这要求这个遗嘱的内容,全部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且注明书写的时间,即年、月、日,不能是打印或者其他人代写,再由遗嘱人签名。

另外,根据《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又叫见证遗嘱。遗嘱人如果自己不会写字或者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自己独立完成遗嘱,这就需要由他人进行代书,代书遗嘱,立代书遗嘱过程中注意尤其需要注意时空的同一性。第一,时间同步。遗嘱人的口述、代书人代为书写的行为以及见证人的见证行为必须是同时或基本同时发生;第二、空间同一。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这三类人要同时在同一个场合进行订立遗嘱的行为。如果违反这任何一点,即使遗嘱内容真实,也可能会导致遗嘱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而无效。

另外,民法典的本条规定和原《继承法》规定有一点重要变化,原《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由代书人注明年、月、日,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只须签名而无须注明年、月、日。

而根据本条的规定,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不仅要签名还要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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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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